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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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8036330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填报须知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 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形式标准
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请求调解的事项、事实、理由和依据。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包括:(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要求必须加盖公章; (3)有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4.被请求人主体资格信息查询相关材料。5.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的复印件份数按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份、所有被请求人各一份的数量提供。 上述证据包括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原始档案材料,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作合同,在职证明,专利权实施后产生的利润证明等。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副本。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40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服务中心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09:00,下午11: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在行政调解中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可以。当事人认为调解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其回避。
常见错误示例
申请人提供的请求书中请求事项不明确、证据材料不足。 回答:按照上述材料要求修改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令第769号 第一百零二条 除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无。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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