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8542222-83031(合欢路2号)、(021)68002170(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021)68281000(环湖西二路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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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申请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等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四条第一、二款 | |||
内容 |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