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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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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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或办理。
2.《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3.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
4.“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共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5.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通过使用“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授权”功能、在公安机关窗口当场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以及公正委托等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6.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7.申请人材料系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部门公证。对行为实施、事实发生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缔约国的申请人,须提供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行为实施、事实发生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行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结婚、离婚等;事实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出生、死亡等)。
8.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非中文记载的,均须提供有资质的本市翻译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9.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申请材料目录

父母《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1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境内出生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择一类型提供)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女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部队开具或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未满1周岁、境内出生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公安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16周岁以上、境内出生的人员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卫健等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的,提供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同意入户的证明由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随本市(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未满16周岁、境外出生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出入境部门、使领馆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择一类型提供)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未满1周岁、境内出生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公安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1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境内出生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择一类型提供)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择一类型提供)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16周岁以上、境内出生的人员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卫健等部门或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择一类型提供)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本市(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择一类型提供)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未满16周岁、境外出生人员随生父(母)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出入境部门、使领馆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父(母)一方《结婚证》(非婚生除外) 民证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择一类型提供)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女军人子女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部队开具或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则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随父(母)报入已在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系统登记的父母名下的军产房的,提供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的同意入户的证明 同意入户的证明由团级以上驻沪部队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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