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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对砍伐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权属人的意见 | 其他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树木补植计划或补救措施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标明砍伐树木位置的地形图(测绘图)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绿化条例》(2007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
条款 | 第二十九条 | |||
内容 |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 |||
2 | 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内容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