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53950539、(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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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
2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条款 | 二9 | |||
内容 | 职业资格名称:经营性货运驾驶员;实施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准入类;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