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临时用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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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临时用地首次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自行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地籍调查报告 测绘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自行编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市、区发改委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主体项目批准文件(工可) 市、区发改委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临时用地首次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临时用地使用合同 自行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地籍调查报告 测绘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自行编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市、区发改委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主体项目批准文件(工可) 市、区发改委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申请人自备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规划资源局职权范围内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市规土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市规土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市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市规土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市规土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规划资源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市规土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市规划资源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局依法改正;
5.市规划资源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划资源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规土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市规划资源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市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市规土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规土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市规划资源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规土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市规划资源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市规土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市规土局对申请人取得市规划资源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为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5)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的范围为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2)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3)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5)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6)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颁证与送达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条款 第二十条全款
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2 依据名称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条款 第十条全款
内容 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条款 第五十七条全款
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4 依据名称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条款 第三条
内容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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