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80号3楼静安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3号窗口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 出院小结 | 医院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 住院医疗费发票 | 医院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 | 医院 | 复印件 | 9999 | 纸质 | 必要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 受理 | 0 | 受理人员 | 1.当年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在规定的时间段住院;3.住院期间未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 审查 | 当场办结 | 审查人员 | 1.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标准审核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金额; 2.住院期间未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
| 决定 | 当场办结 | 部门负责人 |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安置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85%的比例给予补助。 |
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带好住院缴费发票、出院小结、退出现役证和银行账号存折或(硬卡)。
常见错误:非医保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正确做法:申请人提供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其它非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发票不在补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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