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咨询: 1.金山区山阳镇龙皓路128号山阳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 2.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149号廊下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3.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128号朱泾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4.金山区亭林镇亭升路168号亭林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5.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6.金山区吕巷镇建新大街136号吕巷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7.金山区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52号金山工业区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8.金山区石化街道十二村125号石化市场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9.金山区张堰镇金张公路42号张堰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10.金山区金山卫镇板桥西路1380号金山卫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11.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18号漕泾市场监管所受理大厅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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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东楼1303室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1 | 依据名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条款 | ||||
内容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