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代开发票(居住用房适用)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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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1劳模咨询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1劳模咨询室
信函投诉: 1. 投诉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2. 信访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需注明与原本无异意,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号-5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01:3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非出租住房纳税人申请。正确做法:出租住房纳税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7,第714号修改)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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