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向信鸽协会申请饲养信鸽,证明居民居住于本社区且经邻居同意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1、信鸽饲养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居民(以户口簿登记为准)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新上海人。2、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中外人士,具备养鸽条件,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加入信鸽协会,经批准后开展信鸽活动。3、外籍人士在本市申请饲养信鸽,须有2名市信鸽协会会员担保。
暂无流程图
服务方式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潍坊一村居民委员会 潍坊一村170号101室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沪体法〔2012〕9号)第八条(会员注册)开展信鸽饲养活动、搭建鸽舍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进行会员注册,经审核后取得信鸽协会会员证。会员注册条件由市信鸽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体育局备案。信鸽协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进行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申请搭建鸽舍及搭建方案、位置、材质、养鸽数量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执行,并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同时征得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意。
是否收费:否
服务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服务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信鸽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做好维护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加强与相邻居民的沟通,处理好邻里关系。(二)信鸽饲养应当定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预防禽流感等疾病传播。(三)当发生疫情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农业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四)因饲养信鸽与邻里发生纠纷,养鸽人应当主动协调,化解矛盾;确因信鸽饲养行为对邻里造成影响或损害的,养鸽人应当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赔偿或补偿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五)在中心城区内不具备条件的信鸽饲养户,可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将鸽棚设置在周边城区。因民用机场建设需要而扩大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鼓励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自觉外迁。(六)在人口高度密集区内的信鸽饲养人,可通过迁移方式进行集中饲养,降低信鸽饲养对周边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的影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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