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www.shgjj.com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www.shgjj.com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或者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梅园路116号静安区管理部1-12号窗口;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金陵东路569号16楼黄浦区管理部1-12号窗口,周一到周五上午8:45-12:00下午13:00- 16:30; 上海市崇明区北门路178号崇明区管理部1-3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立新路12号2楼奉贤区管理部1-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青龙路69号1楼青浦区管理部1-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5号楼2层242~251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龙翔路794-800号金山区管理部1-7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博乐路55号一楼嘉定区管理部1-10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都会路3702号闵行区管理部1-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杨路1369号7楼宝山区管理部1-6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楼2楼浦东新区管理部惠南受理处1-4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德平路289号18楼浦东新区管理部1-12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安波路521号杨浦区管理部1-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瑞虹路156号2楼虹口区管理部1-6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金沙江路1006号华大科技园201室普陀区管理部1-9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00-16:30; 上海市长宁区新泾镇剑河路600号4楼长宁区管理部1-7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街道肇嘉浜路608号底楼徐汇区管理部1-7号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45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三)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其外省市所在单位尚未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原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当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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