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权力编码 | 310100127000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教育部令第11号)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发现提出的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未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
2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3 |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办事指南的 | 履行职务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 |
4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 |
5 | 依法作出不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的书面决定,未告知对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