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有实际经营场所、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2、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来沪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的外籍人才。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事依据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委发〔2016〕19号)。

提供材料标准

1、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

2、申请人需提交所有材料原件到受理窗口核验。

3、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申请公函。

3、《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请人才本人用中文填写,若本人无法用中文填写,请用人单位为其用中文填写并由人才确认签字;提交A4纸打印文本和电子版,含小二寸证件照片的电子版;电子版内容可刻盘或发邮件至gccrd@sgst.cn

4、有效护照复印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5、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的,提交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申请R字签证的,需提交用人(邀请)单位聘用意向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之一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1)外国高端人才: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依据“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申报的外国高端人才,还需提交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2)知名学者、专家:奖项、项目获得者提交证书或证明;在国(境)外政府机构、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领导或重要职务的专家提供任职证明。

(3)科技创新人才:在本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单位担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职务)或主要领导职务、享受同等待遇的专家、学者,提交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聘书或单位出具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同等待遇)的任职证明材料;承担国家、本市重大项目的团队和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团队的外籍核心成员提交所承担项目的证明材料和核心成员证明材料;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科技创新企业核心团队的外籍科研骨干、外籍工程师等科学技术人才提交专业知识和技能材料及企业核心团队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提供相应的认定材料;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来上海创办企业的人员(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2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股东),提交1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投资证明和人才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该大类其他认定标准的人才提交相关对应性证明材料。

(4)企业人才: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还须提交商务部门认定的相关批件;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投资企业还须提交12个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实缴)等证明材料;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还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掌握特殊专长和高超技能,上海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工、技师等高技能人才还须提交相关技术、技能的证书、证明。

(5)青年人才:提交博士学位(学历)证明材料。

7、用人单位及个人承诺书。

8、其他材料: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要求进行补充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认为中文翻译件内容意思与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2、政策发布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政策、办事指南及部分表格和承诺书样张,请参阅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http://shafea.sh.gov.cn,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sgst.cn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一人一事一委托。

办事流程

1、用人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

3、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4、市外国专家局应当自收到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决定通过的出具《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出入境证件推荐函》。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期限

1、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以受理窗口核验书面材料原件并确认无误为准)

2、审核期限:10个工作日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许可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将酌情处理。

材料接收方式与时间

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受理部门: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静安区梅园路77号一楼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三楼

接收时间

本告知单以多国语言写就,若出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