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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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4.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关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示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关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a)宗旨;b)名称和住所;c)经济性质;d)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e)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f)组织机构及其职权;g)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h)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i)劳动用工制度;j)章程修改程序;k)终止程序;l)其他事项。②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a)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b)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c)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d)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e)主要负责人任期。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a)宗旨;b)名称和住所;c)经济性质;d)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e)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f)组织机构及其职权;g)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h)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i)劳动用工制度;j)章程修改程序;k)终止程序;l)其他事项。②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a)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b)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c)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d)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e)主要负责人任期。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①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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