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子女投靠本市父母落户)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子女投靠本市父母落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
2、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3、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4、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7、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8、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9、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10、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
11、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目录

《户口迁沪落户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公安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调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外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 残联、医疗机构等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户口的,由民警通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 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的提供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外]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祖父母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祖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外省市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父母的兄弟姐妹生育子女情况的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申请人的堂表兄弟姐妹的户籍资料 外省市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与[外]祖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的《监护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户口迁沪落户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公安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调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外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公安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调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外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公安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调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外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 残联、医疗机构等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的提供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户口的,由民警通过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 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和申请人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户口迁沪落户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公安机关提供统一格式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核发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调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承诺书由申请人自备;其他材料由民政、公安、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父母有效关系凭证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承诺书》(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收养登记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未成年人除外) 外省市社会保障部门提供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公安、社保等机构出具,或者本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外]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祖父母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祖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外省市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及申请人父母的兄弟姐妹生育子女情况的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外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及申请人的堂表兄弟姐妹的户籍资料 外省市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父母与[外]祖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的《监护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2 审查人员 1、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户口: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3、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户口: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4、支内、知青孙辈回沪户口: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决定 23 部门负责人 1、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户口: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收养子女、无生活自理能力子女]户口: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3、支内、知青一子女回沪户口: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4、支内、知青孙辈回沪户口: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