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窗口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钦州路100号1号楼308室(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交受理点的方式。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提交的材料内容相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专家评审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2楼91号窗口(浦东新区科经委窗口);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1号楼一楼法人事项综合受理大厅; 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安西路35号405室科技创新科; 普陀区: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45号窗口; 虹口区: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3号窗口; 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2楼B31-B32号综合窗口; 黄浦区: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巨鹿路139号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01-10号窗口; 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B21、B22窗口; 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业务单一窗口23-35号窗口; 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西路376号107室科技服务科(外专服务科); 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服务区A03-A16窗口; 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D区无差别综合受理大厅1-14号窗口; 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弄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2楼189窗口; 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公园路80号4楼4005室科技业务科; 崇明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10-16号生态产业综合窗口; 奉贤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919号15楼企业服务科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是几年?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外资企业能否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外资企业可以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没有离岸外包服务收入的企业能否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没有离岸外包服务收入的企业不能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企业直接到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办公室提交纸质材料。正确做法:企业应将纸质材料交到相应的受理点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受理点统一递交材料。2. 常见错误:企业认定材料中提供的数据为当年数据。正确做法:企业应提交申报前一年的各项数据。
1.《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三条第一款 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4号)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技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统计、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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