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34728865、(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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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自评报告》(无格式文本,按照评估通知要求即可) | 无 | 原件 | 3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自评打分表》 | 根据评估通知要求办理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语委办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单位申报评估,在文件的附件中下达评估指标。
依据上海市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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