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内资公司及分公司)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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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或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负责人免职和任职文件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联络员信息表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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