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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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5129734;(021)12345
窗口咨询: 杨浦区定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定海路街道长阳路3066号1楼大厅1-5号窗口;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大桥街道平凉路1730号1楼大厅1-9号窗口;杨浦区平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吉林路18号1楼大厅1-6号窗口;杨浦区江浦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许昌路1150号1楼大厅1-7号窗口;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四平路街道本溪路168弄2号101大厅1-5号窗口;杨浦区控江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572号1楼大厅1-6号窗口;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延吉中路77号1楼大厅1-4号窗口;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延吉东路107号1楼大厅1-5号窗口;杨浦区殷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殷行街道开鲁路333号1楼大厅1-9号窗口;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五角场街道政化路357号1楼大厅1-8号窗口;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长海路街道国和路425号1楼大厅1-10号窗口;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政悦路329号1楼大厅1-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信函投诉: 杨浦区大桥街道眉州支路78号603室(20009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信息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
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可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交该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户籍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婚姻状况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法院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婚姻证明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残联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委、档案馆或单位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申请文书名称
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审核表(见附录2)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3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审查 | 4 | 审查人员 |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
决定 | 1 | 部门负责人 |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
颁证与送达 | 10 | 发证人员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 直接送达 |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定海路街道长阳路3066号杨浦区定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1楼大厅1-5号窗口;杨浦区大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大桥街道平凉路1730号1楼大厅1-9号窗口;杨浦区平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吉林路18号1楼大厅1-6号窗口;杨浦区江浦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许昌路1150号1楼大厅1-7号窗口;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四平路街道本溪路168弄2号101大厅1-5号窗口;杨浦区控江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572号1楼大厅1-6号窗口;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延吉中路77号1楼大厅1-4号窗口;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延吉东路107号1楼大厅1-5号窗口;杨浦区殷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殷行街道开鲁路333号1楼大厅1-9号窗口;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五角场街道政化路357号1楼大厅1-8号窗口;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长海路街道国和路425号1楼大厅1-10号窗口;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政悦路329号1楼大厅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01:0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请问是否可以委托办理
该项事务可以委托办理,被委托人带好身份证。
该事项是否属于全市通办?
该事项不属于全市通办,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居委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非原件。
正确示例: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提供原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全文。
《上海市多胞胎特殊困难家庭领取特别扶助金的实施办法》(沪卫计家庭〔2015〕005号)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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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 直接送达 |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点击下载 |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区卫生健康委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骗领告别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特别扶助资格,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