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2730915、(021)12345
网上咨询: 长宁门户网站(网址:www.shcn.gov.cn)——政民互动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街道虹古路377弄41号长宁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1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街道虹古路377弄41号长宁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1号窗口,邮编200336
电子邮件咨询: cnjyj@shcn.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长宁路679号109室,长宁区教育局接待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长宁路599号723室,长宁区教育局信访 邮编200050
电子邮件投诉: cnjyj@shcn.gov.cn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上传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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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个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报名后自动生成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上海市居住证》(非临时)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学生证、研究生证 |
其他
|
在校生提供学生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及以上水平) |
其他
|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学历证书 |
其他
|
各高校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其他
|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其他
|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
其他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其他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申请文书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15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审查 | 7 | 审查人员 |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5)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及合格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及下载)。 (6)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决定 | 8 | 部门负责人 | 1.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或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研究生就读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人员。(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3)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5)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成绩及合格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及下载)。 (6)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2.新办的不予批准情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2)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
颁证与送达 | 10 | 发证人员 | 教师资格证 | 直接送达 |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行政服务中心27-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如何处理?
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可由体检中心视具体情况,在生育后,给予一次复查机会,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以往参加过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拍过照片,本次认定还需拍照吗?
以往参加过认定拍过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已有本人照片的, 本次认定不需要再拍照片,拍照为免费。
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身份证已被注册怎么办?
处理办法同申请人忘记密码处理方法。
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在其他省市参加教师资格国考合格,已取得国考合格证明,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如何参加呢?
申请人在参加其他省市国考面试时,需符合当地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条件,包括:户籍或工作单位(提供社保记录证明)在其他省市,或在其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三个条件必须具备其中一项。申请人目前符合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参加本市认定,具体申请方法如下: (1)若为本市户籍申请人员,申请人需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在其他省市参加国考而申请在本市参加认定的原因,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国考考试合格证明、在外省市就读取得学历证书或目前仍在读的学生证明(如在外省市工作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外省市户籍申请人员,申请人需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在其他省市参加国考而申请在本市参加认定的原因,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在读证明)、国考考试合格证明、在外省市就读取得学历证书、与上海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时根据相关提示,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延安西路900号414室递交资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参加本市申请认定。 (3)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将申请人合格证明编号加入申请认定系统后,申请人方可网上报名,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参加网上申请及相关现场确认工作。
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补办。 (2)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遵医嘱复查,视为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对于各类证书遗失的,如何办理?
(1)身份证遗失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普通话证书遗失的,需要提供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开具的遗失证明; (3)毕业证书遗失的,需要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原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忘记密码怎么办?
(1)若申请人忘记密码,可以根据上海教育人才网上提供的三种途径找回密码; (2)带好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具体地址:延安西路900号310室(咨询电话:62520027,为避免徒劳往返,请提前电话联系后再前往办理;未能在2018年4月1日-6月15日期间段完成修改密码而错过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申请网上报名的,不予补申请)。
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本市,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本市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春季)参加认定。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仍需回原籍派出所开具。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身份证复印件单面复印
正确:身份证正反面和普通话证书复印在同一面A4纸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实施)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
《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
《上海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教委人〔2012〕23号)。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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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 直接送达 |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点击下载 |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