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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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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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国有及集体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就业情况等证明 身份证:公安部门、简历就业情况: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生产设备权属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经营场地的证明 不动产权证来源:不动产登记部门;租赁合同等其他材料来源为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印刷企业登记发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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