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内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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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4.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7. 提交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出示原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公安部门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入伙协议等由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⑴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有书面合伙协议。⑴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⑵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⑵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⑴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根据其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⑵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⑴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有书面合伙协议。⑴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⑵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⑵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⑴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根据其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⑵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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