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31059
网上咨询: http://zxapps.jsedu.sh.cn/myfaq/presentation/faq/questionInput.php
窗口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十一村25号东一楼金山区教育事务中心大厅1—3号窗口
电子邮件咨询: jsjyzcfgk@163.com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zxapps.jsedu.sh.cn/myfaq/presentation/faq/questionInput.php?entype=jdts
窗口投诉: 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2号2101室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信访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根据各区教育局文件要求
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金一东路2号东一楼金山区教育事务中心大厅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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