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内资公司及分公司)

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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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5.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6.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7.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8.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9.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10.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人民法院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清税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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