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零星办理)

为申请办理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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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配偶户口簿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复读证明 复读学校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医保卡或社保卡 上海市医保中心或社保卡中心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残疾证 各区残联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 上海市人社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本市户籍留学人员持外籍护照的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 上海市人社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结婚证 民政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户口簿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上海市人社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就读证明 学校或托幼机构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大病医疗凭证 各区少儿基金办公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被委托人身份证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申请参保时由申请人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公安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沪府发〔2015〕5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沪人社医发〔2015〕47号第一条(适用对象)(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沪府发〔2015〕5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沪人社医发〔2015〕47号第一条(适用对象)(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枫桥路8号曹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03-12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枫桥路8号曹杨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03号-12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中山北路3500号长风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01号-10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街道胶州路1087号长寿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01号-11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宜君路9号甘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01号—09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宁强路25号石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01号—12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街道交通路1511号宜川路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大厅03-04号、06-14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万里街道真金路51号万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01号-08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兰溪路1018号真如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01-02号、04-11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清峪路127号长征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01号-10号窗口;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绿杨路225号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01号-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中午时间对外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8:30-11:30)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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