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33883512
窗口咨询: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F04-F12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F04-F12号窗口(邮编:201199)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导办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七莘路400号闵行区 教育局信访办 (邮编:201199)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报材料使用中文; 2.申报材料据实填写。
形式标准
1.纸质(A4大小);2.复印件须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上海***学校终止办学的申请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F04-F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终止条件:
1、学校终止符合法定情形。2、依法对学校财务进行了清算,完成了债务清偿,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处理。3、在校学生得到妥善安置。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缺少相关程序。正确做法:学校以董事会决议形式作出终止办学决定→妥善安置学生→组织清算和审计→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5号)第二十七条(终止)民办学校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情形下终止。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做好师生安置、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以及安全稳定等工作。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教育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2.因违规操作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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