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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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2.线下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线上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内容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线上提交资料以系统为准);
(2)申请资料可通过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上传文档格式为word、pdf、jpg格式;上传资料有原件的必须上传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保证电子文档清晰可识读。

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转籍)单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 纳入监管系统的卫星定位运营商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载货汽车)》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牵引车辆)》或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挂车)》 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生产等12项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原件 2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且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货运”:[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3]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4]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5]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的要求;[6]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货运车辆;[7]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驾驶人员取得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4]从事货运出租须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9]安全例会制度;[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2]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①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②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③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度6)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办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且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货运”:[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3]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4]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5]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的要求;[6]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货运车辆;[7]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驾驶人员取得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4]从事货运出租须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9]安全例会制度;[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2]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①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②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③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度6)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办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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