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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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选择书面递交的,材料采用A4纸质打印或复印并排列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进口方政府或进口方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副本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内贸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外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公安局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人需登录(http://ecomp.mofcom.gov.cn)在线填写后下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申办人有权向我委了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申办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申请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提供的材料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
2.保密权
申办人有权要求我委为您的情况保密。我委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委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3.监督权
申办人对我委违反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办事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求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办人对其他申办人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陈述与申辩权
申办人对我委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申办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委就不得拒绝对申办人提出的申办请求;即使申办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委也会向申办人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我委不会在今后工作中对申办人故意设置障碍或采用不同标准加以对待。
5. 法律救济权
申办人对我委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申报的义务
申办人应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报关前,持有关材料,向我委申报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2.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申办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保证报送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此负法律责任。
3.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申办人除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报向我委提供相关的信息外,还应依我委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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