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老人投靠本市子女落户)

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老人投靠本市子女落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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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一)申请人办理户口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后予以受理。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七)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户口事项的,可以采取聘请律师、公证委托、在公安机关当面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或“随申办”移动端中“亮证授权”的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八)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九)经审批同意落户,申请人持迁移证后,应当先拍摄身份证照片再办理户口迁入。
(十)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数据,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随申办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
(十一)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目录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和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达到相应年龄 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外省市计划生育、民政收养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外省市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和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达到相应年龄 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和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达到相应年龄 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外省市计划生育、民政收养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外省市计划生育、民政收养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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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和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达到相应年龄 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外省市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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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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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由民警调阅审批落户档案) 卫生健康、司法鉴定等部门和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外省市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达到相应年龄 公安机关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外省市计划生育、民政收养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房地、司法公证、法院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公安机关查阅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外省市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无子女证明 外省市计划生育、民政收养等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学路110号1号窗口(综合窗口);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杰路51号枫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枫泾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355369;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1500号 山阳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山阳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44555; 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58号 吕巷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吕巷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376563; 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新路1号 干巷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干巷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01142;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恒顺路280弄15号 朱行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朱行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33696701; 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601号 漕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漕泾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上午8:30-11:30) 57253804;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兰兴路100弄2216号 兴塔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兴塔派出所综合窗口1-2号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57365870; 金山区朱泾镇金南街550号 金山分局朱泾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67313217; 金山区亭林镇亭学路110号 金山分局亭林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233669 ; 金山区金山卫镇南阳湾路1853号 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67263429; 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商大街288号 金山分局金山卫派出所钱圩窗口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6:30 57294700; 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855号 金山分局廊下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95713; 金山区石化城区沪杭公路8699号 金山分局象州路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940110; 金山区石化城区临桂路2525号 金山分局蒙山路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966623; 金山区亭林镇中心路187号 金山分局松隐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80110; 金山区朱泾镇文化街36号 金山分局新农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346256; 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520弄9号 金山分局张堰派出所一楼受理大厅1-2号综合窗口 周一至周六8:30-17:30 57213056。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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