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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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电话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云雾山路39号3楼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021)52064805; 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268号华阳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62266220、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62266216;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63弄8号江苏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62256600-362、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62256600-210 ;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63弄8号新华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62941011、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62944628;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88弄6号2楼周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52061155、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52731734;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二村64号(乙)天山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62281033、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62414512 ; 上海市长宁区虹古路206号仙霞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32231983、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62780316;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30弄51号虹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22850900、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22850925;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82号程家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22300104、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22300065 ;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82号北新泾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62389119、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52163751; 上海市长宁区泉口路66号新泾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021)52160606、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021)52600451; (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zwyhdcs.shcn.gov.cn:8090/jact/front/mailpublist.do?sysid=1&tempfile=2017_mailpublist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云雾山路39号319室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268号301室华阳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909弄2号203室江苏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521号302室新华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505弄56号101室周家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二村64号(乙)203室天山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579弄38号106室仙霞新村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30弄51号203室虹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82号201室程家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一村144号201室北新泾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泉口路66号204室新泾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长宁路599号1232室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办公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长宁路599号1232室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办公室(邮编:20005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信息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
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残联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份证明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婚姻状况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法院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婚姻证明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或或其它法律认可的提供身份证明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委、档案馆或单位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户籍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申请文书名称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表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2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审查 | 3 | 审查人员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前在结婚之前死亡;(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的;2、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3、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自始无效。对于无效领取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和一次性补助金。 |
决定 | 3 | 部门负责人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四)其独生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其独生子女前在结婚之前死亡;(三)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人为非本区户籍的;2、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3、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自始无效。对于无效领取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的区卫生健康委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通知书》和一次性补助金。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
颁证与送达 | 10 | 发证人员 | 发放独生子女 一次性补助通知书 | 直接送达 |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云雾山路39号319室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268号301室华阳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909弄2号203室江苏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521号302室新华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505弄56号101室周家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二村64号(乙)203室天山路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579弄38号106室仙霞新村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30弄51号203室虹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82号201室程家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一村144号201室北新泾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上海市长宁区泉口路66号204室新泾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需提供。申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条件之一是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按材料清单提交相应材料。
正确:应按材料清单完整、准确提交相应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上海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申领办法》(沪人口委[2006]42号)全文。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
发放独生子女 一次性补助通知书 | 直接送达 | 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点击下载 |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