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法定代表人变更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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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办理方式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2.线下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线上办理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内容如实填写或上传相关信息(线上提交资料以系统为准);
(2)申请资料可通过扫描或拍照形式上传,上传文档格式为word、pdf、jpg格式;上传资料有原件的必须上传原件,无原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保证电子文档清晰可识读。

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 (含许可延续)、终止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延续)、终止经营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增加、减少)、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除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与新办的条件相同。2)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减少):与终止经营的条件相同。3)单位名称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4)地址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5)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6)经济性质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2.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办理;(2)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车辆为牵引车头或挂车的,不予批准办理;(3)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车辆,已有危险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经营范围的,不予批准办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增加、减少)、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除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与新办的条件相同。2)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减少):与终止经营的条件相同。3)单位名称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4)地址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5)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6)经济性质变更:营业执照需先行变更。2.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办理;(2)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车辆为牵引车头或挂车的,不予批准办理;(3)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车辆,已有危险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经营范围的,不予批准办理。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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