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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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文件材料需经公证、认证。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 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或“一网通办”总门户业务链接直接填报生成表格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临时活动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3.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通过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用于中国境内的资金,实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4、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5.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6.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资金包括:(一)境外合法来源的资金;(二)中国境内的银行存款利息;(三)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其他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不得取得或者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资金。
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7.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方合作单位应当于临时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8.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
9.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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