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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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身份证 公安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被征地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材料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手续告知书 办理现场由工作人员发放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户口本 市公安局 原件 0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街镇社区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残联、人社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出具)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的,应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白城南路18号长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楼就创指导接待室;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572号控江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9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政通路100弄11号五角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7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鞍山路158号四平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8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延吉中路77号延吉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7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平凉路1730号大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楼公益服务社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吉林路18号平凉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4号-10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延吉东路107号长白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楼职介办公室;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许昌路1150号江浦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2号、4号-9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定海路街道长阳路3066号定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3号-6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国和路1047号殷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楼101室;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政悦路329号新江湾城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04:3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上午8:30至11:30)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具体怎么理解?

指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之日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本市户籍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四)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五)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六)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且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七)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对于不符合上述七种类型规定,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市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涉农企业和区县级及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劳动力,可以申请认定为“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需要实际失业状态在6个月以上。
正确示例:个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要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
常见错误:外省市户籍转为上海户籍后,失业时间难以计算。
正确示例:应以户籍转上海后计算失业时间且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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