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

到期延续经营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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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经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取得有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起讫站和线路走向均在本区内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授予其他线路营运的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处分取得的线路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其中驾驶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驶年限。
第十四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线路经营权的书面申请。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定是否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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