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4023925,(021)12320
投诉电话: 021-12345
根据评选文件的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友东路358号3号楼912室
办理时间
当年9月16日至次年6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评选流程如何启动
由上海市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检测工作需要启动评选流程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示例:填写材料漏缺项正确做法:逐项如实规范填写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奖励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奖励的平等权利; 3.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奖励的决定;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