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22210,(021)579222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A区商事登记综合窗口01-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东楼13楼1303室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2.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特别程序
行政审查和现场检查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商事登记综合窗口07-2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业务的新办条件有哪些?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审批。1、申请人为本市药品经营企业;2、拟经营的范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3、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4、有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5、企业有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6、审批申请提交的资料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一条 申请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2. 申请人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区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区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区局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4. 申请人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区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区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依法改正;5. 申请人对区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区局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6. 区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在区局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要求区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7. 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区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8.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区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区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区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书面说明理由;9. 申请人认为区局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区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区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区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申请人要求区局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区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的听证申请区局不予受理;3. 区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区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区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 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5. 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区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6. 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向区局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7. 区局对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8.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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