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方案的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22226、(021)57922227
窗口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01-0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金山区蒙山北路280号6楼1612室 金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对XX文物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请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01-0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什么是文物原址保护?
原址保护是指不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而是直接在原地进行保护的措施。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现场勘察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