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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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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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3号楼405室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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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友东路358号3号楼405室;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
当年9月16日至次年6月14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6月15日至当年9月1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报奖励需要收取费用吗?
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奖项申报时重复申报献血量正确示例:奖项申报不重复申报献血量,但申报过全国奖项的献血量仍然可以申报上海的奖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上海市献血条例》(1998年9月22日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获得无偿献血表彰奖励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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