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3596761、(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fgw.sh.gov.cn/wshd/index.html
信函咨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上海市黄浦区威海路48号12楼1203室 200003
电子邮件咨询: sfgwzx@fgw.sh.gov.cn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wbjxf.sh.gov.cn/310000W0004?ParentClassID=120&gClassID=121&pClassID=441&ClassID=443&MatterID=5281
信函投诉: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党委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11楼1102室,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投诉: sfgwts@fgw.sh.gov.cn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书面申请,企业需在申请文件及附件上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
管道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查看详情 |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申请XX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的函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5 | 受理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
审查 | 5 | 审查人员 | 1)管道企业提出的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2)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采取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决定 | 5 | 部门负责人 | 1)管道企业提出的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2)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采取的防护措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
颁证与送达 | 5 | 发证人员 |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表 | 直接送达 |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大沽路100号底层收发室旁(该窗口为咨询窗口,只咨询不收件。接待时间:周二上午9:30-11:30,周四上午9: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请先拨打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热线:63596761进行咨询再前往现场);收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人民大道200号10楼1017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邮编:200003)(请使用EMS寄送)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对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所需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1、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申请文件;2、管道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3、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资料,具体包括: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分布位置、长度、深度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其中:停止运行或封存的管道具备启输条件,其安全防护措施须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若报废的管道不立即拆除,则须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对该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若及时对报废管道进行拆除,则仅需说明拆除方案及地形地貌恢复情况。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过程中,备案部门是否需要收费?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过程中,备案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人在项目作业时未申请备案审查。
正确做法:申请人在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作业之前,申请对管道基本情况和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备案审查。
2.常见错误: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不一致。
正确做法:申请材料中需提供的批文批复的项目或批复单位需与实际申请的项目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审批结果名称 | 送达方式 | 送达期限 | 审批结果类型 | 审批结果样本 |
---|---|---|---|---|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表 | 直接送达 | 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批文 | 点击下载 |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了解申请事项办理进展情况。
2、获得审批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审批。
3、监督权。有权就申请项目的咨询和办理,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4、救济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诚实守信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固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报件保持一致。
2、勤勉义务。有义务谨慎填写相关材料和表格。
3、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4、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