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审批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280027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 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
信函咨询: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务事务处 通讯地址:徐汇区复兴西路46号 邮政编码:200031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市政府侨办信访接待室(地点:静安区延安西路129号华侨大厦大院东南角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信访接待室,时间:周四下午13:30-17:00)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侨务事务处 通讯地址:徐汇区复兴西路46号 邮政编码:20003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需申请人本人填写
形式标准
纸质材料除格式文本以外,使用A4普通纸打印或复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延安西路129号607室上海市华侨事务受理大厅1-4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已经受理的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申请都能获批吗?
不是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存在下列情况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受理部门、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而申请人拒绝或者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的;(三)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四)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
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的申请条件是哪些?
1、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2、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包括:(1)申请人在本市有住房;(2)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本市有住房或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落户的(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应当在本人实际居住地落户);3、该申请经本市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的规定。
哪些华侨可以申请华侨回国来沪定居?
(1)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2)出生在国外并且其配偶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
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常见错误示例
1、当事人并非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人应为华侨本人,华侨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华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申请的,除了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2、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未全部到场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华侨落户的证明应当由房产权利人本人签署,房产权利人不止一人的,房产证上所有的权利人都须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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