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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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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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5 审查人员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申请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 1)许可机关经书面审查、核查组现场核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 2)企业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中纳入“淘汰类”的产品或工艺。如产品或生产工艺已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2.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书面审查、核查组现场核查,企业的人员、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不通过; 2)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的。(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决定 5 部门负责人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经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申请企业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准予食品生产许可。 1)许可机关经书面审查、核查组现场核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 2)企业的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中纳入“淘汰类”的产品或工艺。如产品或生产工艺已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经信委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 2.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书面审查、核查组现场核查,企业的人员、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现场核查结论不通过; 2)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的。(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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