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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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原件 2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 交通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住建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参与载运或拖带的船舶清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航行通告(警告)申请表(不适用于依职权发布)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委托证明(委托时适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适用)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水上水下活动的施工单位或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怎么办?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施工作业尚未结束,怎么办?

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水上水下活动中止,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的;(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三)提前完工的;(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申请人该向哪个机构申请许可?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
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

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
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公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三)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六)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57年10月11日交通部发布)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沉船应当进行打捞:
(一)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
(二)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
(三)虽无修复使用价值而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1月11日国务院国函[1992]204号文件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 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到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四)活动区域;
(五)安全措施。
第七条 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到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
(二)启拖时间;
(三)启始位置、终到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
(四)拖带总长度;
(五)航速。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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