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指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4988970 (021)6402392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F04-F1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导办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中谊路965号305室,上海市闵行区疾病控制中心(邮编:201101)
设置接种门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资格,定期参加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三)符合《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16年版)》(附件),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现场技术认证;(四)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制度,确保疫苗使用管理、预防接种服务等工作规范、安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秀文路600号闵行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F区F04-F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1:个人办理。正确做法:需单位办理。常见错误2:提供虚假信息。正确做法:需提供真实信息。
1、《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2、《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管理要求(2016年版)》设置接种门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士资格,定期参加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三)符合《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16年版)》(附件),并通过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的现场技术认证;(四)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制度,确保疫苗使用管理、预防接种服务等工作规范、安全。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接种门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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