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国内)许可

注销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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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业务情形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9.3.2 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备案的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9.3.3 不予批准的情形1、提交的材料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相违背的;2、经鉴定,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3、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以上三种情况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说明。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业务情形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9.3.2 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备案的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9.3.3 不予批准的情形1、提交的材料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相违背的;2、经鉴定,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3、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以上三种情况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说明。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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