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5758572、(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祥德路96弄11号2号楼5楼519室01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祥德路96弄11号2号楼5楼519室虹口区教育局小幼教办公室(邮编:200081)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欧阳路502号1楼101室虹口区教育局信访办公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街道欧阳路502号1楼101室虹口区教育局信访办公室 (邮编:20009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根据各区教育局文件要求
形式标准
纸质(A4纸张)材料按目录排列;复印件须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1:30—12:30提供咨询服务)
常见问题
如何申请缓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交申请材料时,相关医院病历不符合要求。正确做法:要求提供6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院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二章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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