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延续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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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延续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7)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8)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延续 1.准予批准条件”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延续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5)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7)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8)各类饭店、饮品店(包括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具有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的规章制度,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延续 1.准予批准条件”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
2.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区市场监管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市场监管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区市场监管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改正;
5.申请人对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 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在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区市场监管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8.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区市场监管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理由;
9.申请人认为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区市场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区市场监管局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不予受理;
3.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5.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方可作出变更;
6.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7. 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8.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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