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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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企业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浦东新区)2058556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2. 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3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01-35号窗口(黄浦区),63846699*27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3.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大厅1号与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65213330,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4.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个人事务综合受理大厅B1-B06号窗口(徐汇区),6486506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5.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华阳路112号2号楼长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1-04号窗口(长宁区),62260426,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6.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3号综合窗口(普陀区),52656673-12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7. 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广灵四路500号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虹口区),35363249,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8.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扬州路583号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号窗口(杨浦区),55210089,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9.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宝路50号1号楼大厅04,05号窗口(宝山区),3607022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闵行区),6498633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1.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85号嘉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号窗口(嘉定区),39178717,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2.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金一东路391号金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1-08号窗口(金山区),6796813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3.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松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38号窗口(松江区),57821000-8057,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14.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中东路268-274号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青浦区),59723122,星期一,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15.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33号奉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1楼2号窗口(奉贤区), 3711020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6.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6号、7号、9-16号窗口(崇明区),69610072,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规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6号,2017年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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