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资)二级资质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23116161;23116162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世博村路300号综合办事大厅44-45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综合办事大厅44-4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技术人员是否一定要满足20人
按照77号令的相关等级执行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交的相关文件与项目不符。正确做法:提供正确的相关文件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的权利; 2.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 3.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 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 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 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 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审查的义务;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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