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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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5.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提交代表机构驻在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7.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形式标准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 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申请材料目录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按样表填写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主管政府部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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