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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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223450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并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2.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平面布置图、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除外),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复印件还需注明“与原件一致”;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先办理营业执照还是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营业执照未体现食品经营范围争取做法: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第二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沪市监规〔2019〕1号)第二条规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本市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沪市监规范〔2023〕7号):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市场监管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区市场监管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4.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市场监管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区市场监管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改正;5.申请人对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6. 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在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7.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区市场监管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8.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区市场监管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理由;9.申请人认为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区市场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区市场监管局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不予受理;3.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5.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方可作出变更;6.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7. 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8.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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